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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16.03.24
浏览量:16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推动技术创新,提高行业施工技术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水利工法)的评审和管理,以及工程协会对水利企业工法的开发、应用和备案管理。
第三条 水利工法是指以水利水电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水利工法按专业划分为土建工程、机电与金结工程、其他工程3个类别。
第四条 水利工法按层级分为水利企业工法和水利行业工法。
(一)水利企业工法是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建立了企业工法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特点、通过工程实际应用开发的水利水电施工方法,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报工程协会备案。
(二)水利行业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工程协会组织评审和公布,报水利部备案。
(三)水利行业工法可优中选优推荐参评国家级工法。
第五条 工程协会每年定期对水利企业工法进行备案管理。水利行业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法完成企业有完备的工法管理制度,开发、编制、评审和公布均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工法符合国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水利水电行业有所创新;
(四)工法已经过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并得到建设单位认可,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第七条 工程协会对申请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备案和不予备案的结论。
第八条 水利企业工法备案有效期为十年。
第九条 通过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在申报水利行业工法时,不得变更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信息,但可以补充工法应用证明、关键性技术评价(鉴定)报告等资料。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水利行业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布为水利企业工法且在工程协会备案;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需由推荐单位或省部级职能机构出具评价(鉴定)报告,关键性技术应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水利水电工程行业内领先水平;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
(四)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有效期内的)的水利行业工法雷同。
第四章 申报单位和程序
第十一条 水利行业工法的申报单位原则上为一家企业,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水利行业工法需有关部门出具推荐意见。中央和水利部直属单位、企业由本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企业由流域管理机构出具推荐意见,其他企业由注册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协会出具推荐意见;
(二)登陆工程协会网站,下载并打印申报表;按照单位隶属,由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份)、视频资料(一份)报至工程协会。
第五章 工法内容和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三条 水利工法编写应层次分明、数据准确可靠、语言表达规范、附图清晰,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
(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工程施工合同;
(四)经济效益证明等;
(五)由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六)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七)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和视频资料;
(八)关键技术评价(鉴定)报告;
(九)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工程协会负责组建水利行业工法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指导水利行业工法评审、管理工作;
(二)对申请的水利企业工法进行评审、审定水利行业工法;
(三)确定符合国家级工法申报条件的推荐名单。
第十六条 评委会由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委会委员人数可根据需要确定。
评委会下设复审专家组。复审专家组由若干专家组成,且复审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水利行业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与受理、专家组复审、评委会审定三个阶段。形式审查采用网络评审方式,专家组复审、评委会审定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第十八条 形式审查与受理。由审查专家对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专家组复审。复审实行主、副审制。复审专家组按土建工程、机电与金结工程、其他工程3个专业分为若干小组,每项工法指定1名主审和2名副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水利工法进行复审,对每项工法提出复审意见,形成推荐名单,提交评委会审定。
复审内容包括:对申报材料和形式审查意见进行复审,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等方面提出复审意见。
专家组复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复审专家不得审查本企业申报的工法。
第二十条 评委会审定。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对当年度的申报情况和专家组复审情况进行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复审意见和有异议的水利工法进行审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当年度水利行业工法。同意有效票数达到评委会总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多个单位同期申报的同类项目,可以同时参加评审,经评委会审定后,根据工法技术原创性和科技创新水平等处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协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并将评审结果报水利部备案。
对公示有异议的,需实名到工程协会举报,工程协会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评审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委员、专家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工作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奖励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协会对获得水利行业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二十七条 工法完成单位可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已批准的水利行业工法有效期为8年。超出有效期的水利行业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 已批准的水利行业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行为,经核实后,撤消其水利行业工法称号,3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
第三十条 工程协会对颁布的水利行业工法编入当年度工法汇编,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十一条 工程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倡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工法管理制度,指导企业积极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的转化。
水利行业工法作为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标准之一,应用于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等活动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中水协〔2010〕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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